四川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为:Sichu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S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信息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四川省信息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四川省通信学会秉承“求是、拓新、开放、共赢”的精神,团结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提供信息通信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信息通信科技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省信息通信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通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的通信技术。

(三)为我省信息通信建设、科技发展和重大决策,组织科学考察、论证、咨询和献计献策。

(四)接收委托进行通信建设和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

(五)开展会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发现并推荐人才,开展三方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六)编辑出版通信学术刊物,通信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面向社会开展各种通信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为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服务。

(八)反应会员的意见和呼声,表彰优秀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学生会员

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学生会员介绍,或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通过就业单位向省通信学会备案,直接转为普通会员。

(二) 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并从事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省通信学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普通会员。并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即可成为中国通信学会高级会员。

(四)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中国通信学会会士或省通信学会提名,报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由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中国通信学会会士。

(五) 团体会员

信息通信科技人员数量较多,在全省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大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信息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本会推荐团体会员,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关信息;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对团体会员,第(一)、(四)项权利通过其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或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三)项权利包括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 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本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服务工作机构,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有关会员服务与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本会会员证书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本会颁发。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会员和团体会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受聘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 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与实体机构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秘书处原则上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开展某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四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民政部门与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杂志社、编辑部、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杂志社、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与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通信学会为中国通信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各市、州通信学会是省通信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